分类 | 具体内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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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院要求 | 患者需携带身份证、医保卡或相关医疗证明等有效证件。 |
患者需提前预约并按预约时间就诊,特殊情况调整预约时间需提前联系医院。 | |
患者需按医生要求进行检查、检验和治疗,并配合治疗。 | |
患者需遵守医院规章制度,保持良好卫生习惯,不得随意外出。 | |
陪护规定 | 每位患者可有一名陪护人员,陪护人员需携带有效证件。 |
陪护人员需遵守医院规定,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,不干扰其他患者和医护人员工作。 | |
陪护人员需配合医生治疗,不得擅自更改治疗方案。 | |
陪护人员需保持良好卫生习惯,不得带入病菌、病毒等有害物质。 | |
陪护资格与条件 | 陪护人员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 |
陪护人员无传染性疾病。 | |
陪护人员无犯罪记录。 | |
陪护人员具备一定的护理知识和技能。 | |
陪护人员遵守医院规章制度,服从医院管理。 | |
不得担任陪护的人员 |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。 |
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智力障碍的人员。 | |
有犯罪记录的人员。 | |
其他影响患者治疗和医院秩序的人员。 | |
探视规定 | 探视病员要按规定时间,非探视时间不得进入病区,每次探视不得超过2人,学龄前儿童不得带入病房,有感染性疾病者不得进入病区探视。 |
探视危重病员,可持病危通知单随时探视,如病情不宜探视,医务人员做好解释工作。 | |
探视、陪伴人员必须遵守院规,听从医务人员指导,不得擅自翻阅病历和其他医疗记录,不得私自将病历带出院外,不谈论有碍病员健康和治疗的事宜,不吃病员的食品和使用病员的用具,不往窗外倒水、乱丢果壳、乱串病房,不在病员床上睡觉,保持病房整洁安静,不准吸烟,爱护公物,节约水电。 | |
凡探视、陪伴人员损坏、丢失医院物品,应负责赔偿。 | |
查房及治疗时间,陪伴人员应主动离开病房,不影响医疗工作。 | |
不同科室或部门可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探视陪护制度,拟定探视陪护须知,如病情不宜探视者,医务人员应做好解释工作。 | |
陪伴适用人群 | 各种疾病导致多脏器损害,病情严重,且不在专科监护室监护者。 |
病情有可能突然变化,发生严重并发症者。 | |
疾病诊断不清或病情反复、发展等情况而致生活不能自理者。 | |
各种原因造成的精神异常、意识障碍者。 | |
各种介入治疗、手术后者。 | |
语言沟通障碍、失明及失聪者。 | |
有自杀倾向者。 | |
年龄过大(超过75岁以上)、年龄过小(10岁以下)者。 | |
医师认为诊疗需要陪伴的其他患者。 | |
陪伴相关流程 | 患者病情需陪伴者,需经病房主管医生及护士长同意,发给陪伴证(盖章有效)方可陪伴,病情稳定后,停止陪伴同时收回陪伴证,并按需增发或收回。 |
在住院期间由病区医护人员根据病情及生活自理情况决定陪伴,陪伴者换班时一律在病区外进行。 | |
医护人员向家属解释陪伴的原因及必要性,如家属拒绝陪伴且坚持将患者留于病区治疗,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家属承担。 | |
陪伴证仅限本病员陪人使用,不得私自转借他人,一经发现立即收回陪伴证,取消陪伴资格。 | |
陪伴者规定 | 与医护人员密切配合,在医护人员指导下照顾患者。 |
自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,不得随地吐痰,不在院内吸烟和饮酒,不串病房,不在病房里洗澡、洗头、洗衣服和蒸煮自带的食物,不得自带行军床、躺椅等,不吃患者饮食,保持病房的安静和清洁卫生。 | |
节约水电,爱护财产,损坏公物照价赔偿。 | |
有事离开患者必须通知医护人员,需全天24h陪护的患者,陪伴者应陪在其身边,不得自行离开单独休息,若有事需要离开患者,须向医护人员告知,得到许可后方能离开。 | |
陪伴人员外出时,应与值班人员联系,取得同意后方可离开。 |
解释说明:
1. 有效证件:指身份证、医保卡或相关医疗证明等能证明患者身份和医疗信息的文件。
2.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: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任何民事活动的能力。一般指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康的自然人。
3. 陪伴证:是医院为允许陪伴患者的人员发放的有效凭证,具有性和针对性,仅限本病员陪人使用。
4. 专科监护室:是医院针对特定病情或专科疾病设置的集中监护区域,配备有更专业的设备和医护人员,对患者进行密切监护和治疗。
5. 介入治疗: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的引导下,将特制的导管、导丝等精密器械引入人体,对体内病态进行诊断和局部治疗的方法。